按照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根据OD体育实际,特制定相关办法如下:
第一章 导师任职资格
第一条 校内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严格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截至申请当年9月1日,申请人的年龄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不少于标准学制年限;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三)在本学科或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达到所属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对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学校对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最低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1。
(四)一般应有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曾开设研究生课程或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
(五)能正常开展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能够提供博士生研究所需的各种科研条件,包括组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等。
(六)承担科研项目,有可用于培养博士生所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
第二条 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申请任职资格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截至申请当年9月1日,申请人的年龄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不少于标准学制年限。
(三)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达到所属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对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报的基本要求。
学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最低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1。
(四)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
(五)能正常开展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
(六)承担科研项目,有适合硕士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和条件。
(七)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除应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在本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并与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合作。
第三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兼职研究生导师按相应学科(专业类别)的校内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年龄条件除外)和遴选程序进行。
(二)具有OD体育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资格者,如本人有意愿和精力在OD体育指导研究生,学校可直接评为兼职研究生导师。
(三)兼职研究生导师不可单独指导研究生,须与OD体育导师联合招收相应学位类别的研究生,以利于研究生培养管理。
(四)在OD体育兼任研究生导师的人员,须履行OD体育研究生导师的各项职责。在兼任期间,所指导的OD体育研究生取得的成果,原则上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安徽工业大学。
第四条 校外合作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仅限于已与OD体育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的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导师担任。
(二)申请人应在所在单位获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获得所在单位推荐担任OD体育校外合作导师。
(三)校外合作导师可根据合作协议与OD体育导师共同招收相应学位类别、层次的研究生。
(四)校外合作导师须履行OD体育导师的各项职责,除合作协议规定内容外,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应符合OD体育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专业学位行业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应与OD体育相关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有实质性的教学或科研合作经历,联系密切,热心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
(二)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熟悉本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技术前沿状况,在本领域有较好的研究成果,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有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的能力。
(三)专业学位行业导师不可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成立导师小组,共同指导研究生。
(四)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培养单位与行业导师协商解决。
(五)博士生的行业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六)硕士生的行业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较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第二章 导师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第六条 新增导师遴选程序
(一)学院按照学校相关通知,定期启动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工作。
(二)申请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类别的简况表,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学院党委对导师遴选进行政治和师德师风把关。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应以会议形式进行,三分之二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超过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同意者为通过。通过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四)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导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超过参会成员三分之二同意者为通过。通过者须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导师任职资格。
第七条 近三年内学校新引进的人才,若在原单位已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给予任职资格;若在原单位无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学术成果可用原单位成果替代,科研经费可用校科研启动费替代,科研项目不要求。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直接认定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一)博士学位授权点引进的领军人才;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的受聘于OD体育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已是博士生导师的校外知名专家。
第九条 导师申请转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审核程序
(一)因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学科专业进行调整,或因导师个人人事关系调动、科研领域转变、原有专业属挂靠情况等原因,导师可提出转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申请,并填写相应的转专业申请表。
(二)转专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公布后生效,原专业的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同时自动取消。
(三)转专业招收培养硕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核准、公布后生效,原专业的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同时自动取消。
第十条 导师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审核程序
(一)为推动学术研究的融合创新、促进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
申请人在原有专业和拟跨专业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专业有紧密联系或有很强的交叉融合意义,且社会对申请人所在专业和所跨专业联合培养研究生有迫切需求;
申请人已获得OD体育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相应层次的研究生;
申请人在拟跨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达到相应专业新增导师的遴选要求。
(二)跨专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跨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审批原有专业任职资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拟跨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同意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公布。
(三)跨专业招收培养硕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跨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审批原有专业任职资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拟跨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核准后公布。
(四)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导师最多可跨包括第一专业在内的两个专业。
第三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原则
(一)根据建立导师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的原则,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将导师师德师风、学术活跃度和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评价要素。
(二)学院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机制。
第十二条 导师招生年龄基本条件
申请招生的导师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应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根据国家和学校退休与延聘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导师招生年龄要求如下:
(一)截至申请当年9月 1日,申请人的年龄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不少于标准学制年限;
(二)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导师、兼职研究生导师和行业导师年龄不限,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导师的自身条件和主观意愿自行协商决定;
(三)国家或学校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新增学位点简况表中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在核验周期内可招生。
第十三条 导师招生资格申请基本条件
(一)按照学校规定的导师资格审议程序,取得OD体育导师任职资格的校内导师。
(二)有明确研究方向,在规定年限内已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校内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最低标准详见附件 2。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导师,按相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招生资格、撤销任职资格等处理:
1. 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
2. 所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问题或论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具体认定参照《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暂行办法》;
3. 履行导师职责不到位,包括不按规定提供研究生培养经费,因身体状况、长期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实际指导工作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根据学校对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的安排,学院在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等要求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标准及方案。
审核标准应根据分类评聘原则,结合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类别导师的研究成果、科研项目及经费、培养质量、指导学生总量等方面做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审核方案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学院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工作,经审核通过的获招生资格导师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三)未通过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导师,不可以招收研究生新生。
第十五条 导师的招生专业应与其任职资格的专业相一致。对于因科研方向发生改变、需要转专业或跨专业招生的导师,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跨专业招生。
第十六条 导师若需跨专业招生,须向拟跨专业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招生资格申请,经审核通过且获得原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跨专业招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对违反规定与程序、不按基本条件等要求开展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培养单位,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酌情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导师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导学关系
(一)各培养单位应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权。
(二)导师与研究生应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互相尊重、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合作共赢的师生关系。当师生发生矛盾时,学院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利益的原则及时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三)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因工作调动、身心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应由学院与导师和学生协商,将所指导学生转由其他导师指导。
(四)研究生或导师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更换导师的申请。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明确更换理由,经研究生、原导师、拟任导师同意,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进行更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导师团队
(一)鼓励推行导师组制的研究生指导方式。导师组中招收研究生的导师为主导师,其他导师组成员可由不同学科背景、研究专长的导师担任,以此促进论文质量的提高和交叉学科人才培养。
(二)无独立培养研究生经验的新任导师,鼓励首次招生时 与研究生培养经验丰富的资深导师组建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
(三)鼓励主导师选择青年教师进入导师组参与指导工作,帮助青年教师积累研究生培养经验。
(四)专业学位导师应与行业导师组建导师组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五)导师组的组建应由主导师提出,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导师任期制管理
(一)除OD体育校内导师外,兼职研究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及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均实行任期制管理。聘任起始时间按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规定执行。若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到期,则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二)校内导师若已调离学校,不再担任OD体育导师。对于确因学科需要,拟继续担任OD体育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应由本人申请转任兼职研究生导师,经学院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三)若兼职研究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及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学校可以解除和导师的聘任关系。
第二十一条 导师考评
(一)导师应投入充足的时间与精力指导研究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履行好导师职责。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学院应结合研究生的实际培养质量对导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书育人方面成果显著的导师,培养单位应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评选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项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三)对于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未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相关学术成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学术失范问题的导师,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及至行政处分等处理。导师如对认定结论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调查处理结果送达后 7 日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复议。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导师任职资格与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实施“三公开”。学院应公开新增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和程序,公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涉密材料必须脱密),公开最终的导师任职资格及招生资格认定名单。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任职资格及招生资格认定的讨论和投票工作。对其他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招生资格认定的讨论和投票工作,仍正常行使委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有权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新增导师任职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所有教师可对新增导师任职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过程进行监督,个人和集体对相关工作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具名提出异议申请,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具名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申请,研究生院经调查核实 后将相关问题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解释。